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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会计协会(HKCPA)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香港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规定,设立"香港会计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本会英文名为本会英文名为 "Hong Kong Accounting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 "HKAAC" 。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香港地区执业的各非执业的注册会计师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职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和不断完善注册会    计师队 伍自身建设,维护其合法的职业权益;交流工作经验,沟通业务信息,协调同业间关系;增进国内外交往,促进会计事业的发展,为香港地区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香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负责对会计业务范围的审定,发起人(合伙人)产生和变更的审查和建议;
(二)负责对会计开业条件的审查、报批工作;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会员开展思想品质、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教育、培训;
(五)组织会员贯彻会计制度的职业道德规范、执业准则、规则和工作制度,并监督会员执行;负责咨询与解答会计执业中的有关问题,调解业务争议,协调行业之间关系;
(六)组织开展业务交流活动,总结工作经验,提高服务质量,推动会计业务的开展;
(七)开展与国内、国际会计师团体及职业组织之间交流和往来,加强国际间同行的合作;
(八)监察会计事务的业务开展情况,建立完善的行业自律机制和监察制裁制度;
(九)办理政府机构授权或委托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十)兴办与本会宗旨相适应的有偿服务及代订代销有关教材资料。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经批准在香港地区开业并具有独立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或取得会计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及考核合格的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凡经批准在香港地区开业并具有独立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凡在香港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可成为本会的会员;
(三)凡取得执业合格证书的人员,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成为本会的非执业会员;
(四)由理事会或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违反执业工作规程和规则,违反本章程等行为,理事会可根据情节性质给予或报请会计协会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通报批评;
2、警告;
3、罚款;
4、停业整顿;
5、撤销会员资格,报请注册会计师协会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     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两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香港财政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并配备必要数量专职人员。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查会员权益、纪律等方面重要事项;
(十一)代表本会进行国际、国内交往;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会计师、较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并具专业工作经验;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两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 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香港财政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       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和社会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工作更换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机构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       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 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输注解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的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经2003年10月1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