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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说明及标签

目前没有通行全球的产品标签规则。个别海外市场有实行标记规定,资料详列于本指南第2册。在香港,除少数商品如预先包装食物、玩具与儿童产品、黄金与黄金合金制品、白金制品、家庭电器、药用制品等必须附有标签外,一般没有实行强制的标签规定。

根据香港的《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凡标示在货品上或随附于货品或载于广告中的商品说明、标记及陈述,必须是真实和合法的。此外,《消费品安全规例》订明:有关任何消费品的安全存放、使用、耗用或处置的警告或警诫,必须同时用中文及英文表达。所标示的警告或警诫语句必须清晰可读,标示在消费品上的显眼位置,例如印在包装上、印于稳固地附加于包装上的标签,或印在附于包装内的文件。特定产品的标签规定简述如下:

(1)预先包装食物

根据《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所有食物制造商和包装商必须在其产品上附贴标签,标签须遵照订明的划一格式,以清晰可读的方式用中文或英文或同时用中英文陈述如下细节:食品名称;各种配料按其在食物中所占的重量或体积,由大到小依次表列;「此日期前最佳」日期;贮存方式或使用指示的陈述(如适用);制造商或包装商的名称和地址;食品的数目、重量或体积。查询详情,可致电2867-5577,与食品环境卫生署食品监察及管制科联络。

(2)玩具及儿童产品

根据《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条例》(第424章),凡为供本港消费者购买而制造、进口或供应的玩具,必须至少符合条例订明的三套安全标准的其中一套。这三套安全标准是:

1.      国际玩具自律安全标准;

2.        欧洲标准EN71;以及

3.        美国材料及试验学会(ASTM)标准F963

该条例在附表中列出13种指定儿童产品,规定每种产品必须在各方面符合附表第2栏列出的相应规格。这13种指明儿童产品是:婴儿假奶咀、婴儿睡袋、婴儿学行车、奶瓶奶咀、家用双格床、手携婴儿卧箱及类似的有把手产品和支架、家用儿童安全栏栅、家用婴儿床、家用儿童高脚椅及多种用途高脚椅、儿童绘画颜料、儿童安全带、家用儿童游戏围栏,以及儿童手推车。

《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规例》有以下规定:

1.      玩具或儿童产品的识别标记所载资料,包括产品全名;商标或其他识别标记;制造商、进口商或供应商的地址等,必须用中文或英文或同时用中英文清楚标示。

2.        有关玩具或儿童产品的安全存放、使用、耗用或处置的任何警告或警诫,必须同时以中文及英文表达。

这些警告或警诫语句必须放置在以下物品的显眼处:玩具或儿童产品上;玩具或儿童产品的任何包装上;附加于包装上的标签;或附于包装内的文件。查询详情,请致电:2829-4820与创新科技署产品标准资料组联络。

(3)药用制品

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及《药剂业及毒药规例》(第138章附属法例)订明的指引,一般标签规定包括:药品名称;每种有效成分的名称和数量;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药品在香港的注册编号(HK-XXXXX)、批号;到期日;具体的存放要求(若有)。

此外,已消毒制品、非毒药、毒药、某些药品等另有特别的标签规定。查询详情,请致电2319-8458与卫生署药物注册组联络。

(4)电器

根据1997年5月2日在宪报刊登的《电气产品(安全)规例》,凡在香港供应的家庭电器必须符合指明的安全规定、标签规定,以及附有符合安全规格证明书。标签上的资料须包括以英文、中文或国际标准符号表达的使用指示。这些资料须印在产品上或以说明书形式随产品提供,内容包括:

1.      产品的额定电压和频率;

2.        以瓦或千瓦和安培或毫安表示的额定输入量;

3.        型号和类型的参照编号;以及

4.        制造商的名称和商标。

某些指定电气产品如插头、适配接头、灯座、软电线、拖板、无排气管贮水式电热水炉等,须符合额外的安全规定。查询详情,请致电2808-3391与机电工程署电力法例部联络。

(5)黄金、黄金合金和白金制品

根据《商品说明(标记)(黄金及黄金合金)令》和《商品说明(标记)(白金)令》,不论是黄金、黄金合金或白金制品均须注上标记;该标记须按指明的格式和方式标示制品的黄金或白金含量纯度。如制品由不同的部分组成,标记必须标示各部分的黄金或白金纯度。若是表面经过处理的黄金、白金及其他材料制品,注明该项处理的字句标记不得不及「黄金」或「白金」一词显眼。销售的黄金或白金制品必须附有详载该制品说明和纯度标记等细节的收据或发票。

(6)除害剂

根据《除害剂规例》(第133章附属法例),凡指定在香港使用的除害剂必须附有以中英文列明产品详情的标签。至于标签上须使用的警告字句;各种内含物的标签;使用指示;安全防范措施;解毒剂和急救指示;对环境造成的危害;物理和化学危害;贮存和处置;提述等规定,均以除害剂的种类、配方、用途、毒性及潜在危险为依据。供应商也可参考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粮农组织)9颁布的《分销及使用除害剂的国际守则》和《除害剂的良好标签惯例指引》,作为依循的准则。查询详情,请致电2150-7009与渔农自然护理署植物及除害剂监理科联络。

(7)中草药

目前尚未有法例规管中药的标签,但业者须留意《中医药条例草案》于2000年初提交立法会审议。该条例订明将受牌照管制的各种中草药。管制范围涵盖中草药的贮存、标签及包装。查询详情,请联络卫生署药物注册组。电话:2319-8467。

9

这两份文件可致函粮农组织的营业及市务组取得,
地址:Sales&MarketingGroup,FoodandAgricultureOrganisation,VialedelleTermediCaracalla,
00100Rome,Italy

另外,也可在网站上取得资料,
网址:http://www.fao.org/Waicent/FaoInfo/Agricult/agp/agpp/pesticid/Code/Guide.htm


修订日期:2002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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